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何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燕,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30日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调解或判决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为其垫付款人民币16620元;二、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经营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期间,原告为二被告打工,在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任外事经理职务,原告任职期间,共为二被告经营期间垫付了买礼品款等合计人民币16620元,有二被告于2017年7月27日出具的收条为凭,现二被告不再经营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原告找二被告索要该款时,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
王某某、刘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何某某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王某某与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018年6月14日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人民法院宽城人民法庭法庭笔录、2017年7月27日费用报销单及明细收条。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结合原告的陈述,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何某某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月6日,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王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王某某在河北承德地区从事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爆破设计施工等爆破经营项目,王某某负责在河北省承德地区落实工程项目,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提供资质、技术人员,王某某在经营上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作协议签订后,2017年1月12日,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在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本案原告何某某在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任外事经理职务。
根据原告出示的费用报销单及明细收条,截止到2017年7月27日,原告作为外事经理购买特产、用于吃饭、车补等费用总计16620元,被告刘某某、王某某在收据上签字,但该收据上没有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公章。
2018年6月14日在我院宽城人民法庭开庭合并审理(2018)冀0827民初1331号、(2018)冀0827民初1332号、(2018)冀0827民初1333号民事案件过程中,被告王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作证过程中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发问王某某“合作协议中约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由你承担对吗?是否认可合作协议书?”被告王某某的回答是“协议中有就是有吗,认可。”

本院认为,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的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虽然其营业执照上显示负责人为陈万成,但根据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来看,被告王某某应为实际负责人。在被告王某某与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于2017年1月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在经营上王某某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在2018年6月14日庭审过程中王某某对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也认可遵从《合作协议书》中的约定原则,故被告王某某应对原告何某某因公司经营过程先行垫付的费用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刘某某虽在收据上签字,但结合2018年6月14日庭审陈述,2017年7月27日被告刘某某未经新时代辽科(阜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正式授权,故对原告要求刘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某某垫付款人民币166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许先权
人民陪审员 裴艳玲
人民陪审员 李佳泽

书记员: 张静坡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