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有
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唐山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原告何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所在地邯郸市,租住地古冶区赵各庄南工房22楼11号。
委托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古冶区。
法定代表人翟静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有与被告唐山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购房款107090元返还原告。原告何某有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何某有负担621元,被告唐山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6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何某有负担621元,被告唐山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600元。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李健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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