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喻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长 廖云
人民陪审员 谢思龙
人民陪审员 刘玲
书记员: 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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