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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闯,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红雨,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何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8.88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顾丹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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