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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甄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宁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林,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甄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卓郁

书记员:陈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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