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家会,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建顺,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系何家会丈夫)。
被告: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区科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789810405X。
法定代表人:赵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晶,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家会与被告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何家会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家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家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家会负担。
审判员 代丽荣
书记员: 李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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