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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宁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香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印,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人,现住香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香河县法律援助协会推荐人员。

何某某与宁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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