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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宝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宝某
王宝强(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林朝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
刁永业

原告何宝某。
委托代理人王宝强,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朝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七一西路181号。
负责人苏宝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刁永业,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宝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何宝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何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何宝某负担。

审判长:苑辉

书记员: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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