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何训德(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训德,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君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留被告李某某以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在秭归县磨坪乡人民政府承包工程的工程款24942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李某某以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在秭归县磨坪乡人民政府承包工程的工程款249420元,扣留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李某某以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在秭归县磨坪乡人民政府承包工程的工程款249420元,扣留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张国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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