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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黑河供电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某某
陈可鑫(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黑河供电公司
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
詹志坚(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陈可鑫,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黑河供电公司。
负责人董立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志坚,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黑河供电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魏凤奎签订了《房屋及土地转让协议书》,2006年7月11日原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按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拆迁违法安装在院落内的电塔,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魏凤奎签订了《房屋及土地转让协议书》,2006年7月11日原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按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拆迁违法安装在院落内的电塔,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收。

审判长:陈艳
审判员:郭军
审判员:李保秀

书记员:赵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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