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姚福坤(宣某某法律援助中心)
宣某某晓关侗族乡中心卫生院
谭林玲(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何某某,护士。
委托代理人姚福坤,宣某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宣某某晓关侗族乡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宣某某晓关侗族乡集镇,组织机构代码:76744039-4。
法定代表人田仁华,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谭林玲,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宣某某晓关侗族乡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姜宗斌
书记员:杨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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