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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匡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现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高东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帅,男。
  原告何某与被告匡某、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朱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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