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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张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海阳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印,该公司职员。

原告何某某与张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计779元。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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