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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郑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某某
郑田兰
彭涛(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

原告何某某,男,生于1966年1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郑田兰,男,生于1963年9月2日,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彭涛,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郑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以自行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田兰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4元减半收取1837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以自行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田兰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4元减半收取1837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林礼斌
审判员:刘遵社
审判员:张一君

书记员: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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