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彭某某
陆坚(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
彭涛(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
原告何某某,男,生于1966年1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系郧西鑫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彭某某,男,生于1970年1月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
委托代理人陆坚、彭涛,均系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陈吉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正祥,人民陪审员王永祥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何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吉伦
书记员:袁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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