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稼某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庄丽华。
原告何某某、王某某与被告上海稼某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王某某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 忠
书记员:朱玲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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