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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婷婷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婷婷,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清,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君燕,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婷婷与被告余某某、上海益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某、上海益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何婷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42,529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97,5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2日23时,案外人余某某驾驶牌号为沪AFXXXX3小型轿车(车辆所有权人为案外人上海益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行驶至嘉定区金沙江西路北约100米处时,因余某某违法掉头,其驾驶车辆的车身右侧与案外人任某驾驶的牌号为沪A9XXXX宝马迷你牌轿车(车辆所有人为原告)的车头相撞,致使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任某无责任。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原、被告无法就车损金额达成一致,故涉诉。
  本案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原告何婷婷向本院申请对其所有的事故车辆沪A9XXXX宝马迷你牌轿车的车辆损失金额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2019年1月21日,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委托司法鉴定报告》: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沪A9XXXX车辆损失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11月12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97,500元。
  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投保情况均无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何婷婷车辆损失97,500元(户名:何婷婷,开户行:招商银行福州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
  二、本案诉讼费2,238元,减半收取1,119元,评估费3,500元,合计诉讼费4,619元,由原告何婷婷自愿负担;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19年2月28日在笔录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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