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胡冬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赵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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