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竹溪县金某智能健身俱乐部。经营地址:竹溪县城关镇金某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324MA48X9057Q。经营者:魏明明。被告:竹溪县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址:竹溪县城关镇幸福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娟与被告竹溪县金某智能健身俱乐部、竹溪县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娟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50元,由原告何娟承担。
审判员 丁友才
书记员: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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