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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安某某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乾,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某某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童新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安某某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安某某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52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某某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52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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