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乾,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某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童新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安某某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乾,被告法定代表人童新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人民币44,52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44,5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交通运输服务行业,为被告运送货物,原、被告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之前合作关系良好,结算正常。但2019年8月22日-11月8日期间,原告完成运输任务后,被告拖欠原告运输费44,525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能支付,据此原告涉诉。
被告安某某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某某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某运输费44,525元;
二、被告安某某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某逾期付款损失(以44,5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计45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65元,两项合计922.50元,由被告安某某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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