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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某
李哲轩(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某

原告何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哲轩,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哲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张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张某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张某某亦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保证义务,被告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支付剩余的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何某60000元。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张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张某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张某某亦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保证义务,被告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支付剩余的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何某60000元。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郑文肖
审判员:韦安兵
审判员:张慎

书记员:王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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