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齐江涛、左亚丽,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艳红,女。
被告:平山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彦龙,院长。
住所地:平山县。
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英泽,院长。
住所地:石家庄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丁艳红、平山县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史增中 审判员 霍 莉 陪审员 郝志强
书记员:孙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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