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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明与李某某、武汉市园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国明。
委托代理人: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
被告:武汉市园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桐梓岗村喻家湾38号。
负责人:康道山,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三路1号东合中心B座801室。
负责人:邱红霞,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明华,(特别授权)。

原告何国明诉被告李某某、武汉市园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下称园新汽运黄冈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下称太平洋财保武汉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茜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钟匀,被告李某某、被告太平洋财保武汉经济开发区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明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园新汽运黄冈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何国明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损失依法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鄂J×××××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武汉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故被告太平洋财保武汉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武汉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酌定扣减10%的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园新汽运黄冈公司系鄂J×××××车的登记所有权人,其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等法定的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园新汽运黄冈公司系挂靠关系,故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的垫付款中包含两天的护理费400.00元,该护理费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257.50元。故在被告李某某的垫付款28,199.00元中应扣减257.50元,垫付数额为27,941.50元,该款应在被告李某某承担总额中予以扣减。原告的误工标准参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的建筑业38766元/年计算。综上,原告的损失依法核定为:
一、医疗费:27,099.00元;
二、后期治疗费:3,000.00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00元(60元/天×36天);
四、营养费:540.00元(15元/天×36天);
五、残疾赔偿金:45,812.00元(22,906.00元/年×20年×10%);
六、误工费:9,558.74元(38,766.00年/365天×90天);
七、护理费:2,565.00元(26,008.00年/365天×36天);
八、交通费:360.00元;
九、精神抚慰金:4,000.00元;
十、修理费:1,500.00元;
合计96,594.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财保武汉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何国明医疗限额10,000.00元;伤残限额62,295.74元;财产损失1,500.00元;合计73,795.74元。
二、交强险不足部分22,799.00元(96,594.74元-73,795.74元)由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园新汽运黄冈公司连带承担,该款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武汉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21,089.10元[22,799.00元-(27,099.00元-10,000.00元)×10%],余款1,709.90元(22,799.00元-21,089.10元)由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园新汽运黄冈公司连带承担,因被告李某某已先行支付27,941.50元,故其不再履行支付义务。
三、综上,被告太平洋财保武汉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何国明支付赔款68,652.44元(73,795.74元+21,089.10元-26,232.40元);向被告李某某支付26,232.40元(27,941.50元-1,709.10元)。
四、驳回原告何国明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00.00元,由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园新汽运黄冈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本判决书生效后,由二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2×××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357122。

审判员 陈 茜

书记员:曾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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