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何国安与任坤、汪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国安
朱茂俊(鄂城区司法局维权法律服务所)
任坤
汪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郭红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原告:何国安,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朱茂俊,鄂城区司法局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任坤,男,1989年6月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被告:汪某,男,1991年7月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季卫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红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何国安诉被告任坤、汪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坤、汪某、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国安撤回对被告任坤、汪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00元,由原告何国安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国安撤回对被告任坤、汪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00元,由原告何国安承担。

审判长:王向东

书记员:胡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