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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双双与吴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双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陈晓峰,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何双双与被告吴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何双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双双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双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双双负担。

审判员  段红兵

书记员:龙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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