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李镜泉(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石占魁
郭月明(河北石家庄赞皇法正法律服务所)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镜泉,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占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月明,系石家庄市赞皇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石占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斌独任审判,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房屋的排水权应当得到维护。本案中原告主张自己房屋出水、排水的权利,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北房外墙皮向北1米为公共出水地,被告清除该该出水地土石杂物露出原告房基5厘米为止。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砖墙,庭审调解阶段,被告同意在所垒砖墙南段贴近地面部分开出水口,因原告诉讼目的是解决排水问题,考虑成本最小化,被告将其所垒砖墙南端贴近地面部分开出水口为宜,考虑墙体承重及安全因素,出水口直径本院酌定为60公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石占魁清除自原告北房外墙皮向北1米的土石杂物至露出原告房基5厘米为止,不得妨害原告利用该出水地向西排水。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石占魁将其所垒砖墙南端贴近地面部分开直径60公分出水口。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被告石占魁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房屋的排水权应当得到维护。本案中原告主张自己房屋出水、排水的权利,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北房外墙皮向北1米为公共出水地,被告清除该该出水地土石杂物露出原告房基5厘米为止。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砖墙,庭审调解阶段,被告同意在所垒砖墙南段贴近地面部分开出水口,因原告诉讼目的是解决排水问题,考虑成本最小化,被告将其所垒砖墙南端贴近地面部分开出水口为宜,考虑墙体承重及安全因素,出水口直径本院酌定为60公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石占魁清除自原告北房外墙皮向北1米的土石杂物至露出原告房基5厘米为止,不得妨害原告利用该出水地向西排水。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石占魁将其所垒砖墙南端贴近地面部分开直径60公分出水口。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被告石占魁各负担50元。
审判长:杨斌
书记员:闫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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