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龚永枝
曹贞(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
郧县××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康国社(郧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
曾宪福(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
李光柱
李娜娜
张烨
张海航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龚永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系何某某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委托代理人曹贞,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郧县××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国社,郧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李光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郧县××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娜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郧县××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系李光柱之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张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郧县××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张海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郧县××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
周建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郧县××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湖北省郧县城关镇解放路2号8栋8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宪福,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郧县××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李光柱,张烨,张海航,周建革公司决议效力确认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以与五被告达成协议,并到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其在××公司股东身份和200000元出资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以与五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以与五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文泉
书记员:成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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