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保定市唐县。
被告:定州市鼎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该公司经理。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站前街12号银泉酒家7层。
负责人:李洪,该公司经理。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定州市鼎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玉明
书记员: 李珅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