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
委托代理人张雨,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繆东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某某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向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先予执行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先予支付申请人何某某医疗费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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