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军权,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干部,住荆门市掇刀区。申请人:郑家泉,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文体局干部,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林,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荆门市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掇刀区南京路22号。
申请人何军权、郑家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军权、郑家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军权、郑家泉撤诉。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何军权、郑家泉负担。
审判长 周丽红
审判员 罗艳红
审判员 董菁菁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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