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其树
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龚某某
龚鹏程
龚喜琼
龚明成
原告何其树,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龚某某,个体户。
第三人龚鹏程,农民。
第三人龚喜琼,农民。
第三人龚明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其树诉被告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其树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其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其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其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何其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其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其树负担。
审判长:唐秀池
审判员:冉启国
审判员:龚光荣
书记员: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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