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其春,务农。
委托代理人袁金雄,天门市拖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系京山县永隆镇中心幼儿园校长。
委托代理人黎兴权,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德华,系京山县永隆镇中心幼儿园司机,系被告张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黎兴权,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其春诉被告张某某、张德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其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其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其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何其春负担。
审 判 长 汪俊清 人民陪审员 王永生 人民陪审员 丁新军
书记员: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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