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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其华、徐某某与秦翠某、廖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其华
熊冠众(湖北石首诚信法律服务所)
徐某某
秦翠某
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廖某某

原告何其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冠众,石首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其华、徐某某与被告秦翠某、廖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国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冠众,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庭审质证过程中,二被告秦翠某、廖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7、9、10及证据11中医疗费收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3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证实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后的调解经过,本院对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及其经过予以认定。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对证据5有异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其证明观点也有异议,其停职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本院认为,证据5系原告何其华单位证明,单位证明未署名,不符合证据的三性,故不予认定。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软组织损失继续住院治疗不真实,第一份诊断证明没有公章,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出院记录也是这样,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本院认为,原告受伤后入住医院治疗,符合常理。原告诊断与其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等医院出具的材料可以相印证,故应予认定。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其认为该证据恰好证明过错在原告方。本院认为,证据8系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该笔录反映了原、被告之间纠纷的形成及经过,故予以认定。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对证据11中东升镇卫生院证明有异议,认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其证明观点也有异议,其停职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与被告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应符合证据规则的三性,鉴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秦翠某、廖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权利。
本院根据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及上述论证,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认定如下事实:
一、被告秦翠某到原告徐某某经营的牙科诊所治疗牙齿,后双方由此产生纠纷纠纷。2015年8月19日,被告秦翠某、廖某某来到原告徐某某、何其华家中二楼,在二楼楼梯口处对原告徐某某拳打脚踢,并将徐某某头发扯掉,造成原告徐某某左侧颞额部皮下血肿、左下肢小腿外侧淤血,经石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同月20日,石首市公安局对被告廖某某治安处罚行拘留5日。原告徐某某于受伤当日到石首市人民医院进行了治疗17日,入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2015年9月6日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全休二周;2、如有不适,随时就诊。徐某某的医疗费为5143.99元。
二、原告何其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为非农业户口。事发前,原告何其华在石首市东升镇卫生院工作,原告徐某某在石首市东升镇桥北街43号从事牙科诊所。被告秦翠某、廖某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秦翠某、廖某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反而采取过激的行为到原告徐某某家中将其殴打致伤,该过错责任全在二被告。鉴于二被告秦翠某、廖某某已停止侵害,但还应向原告徐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徐某某的全部损失。
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二被告秦翠某、廖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徐某某赔礼道歉(其道歉方式以向原告徐某某交付书面信件方式为凭);
二、由二被告秦翠某、廖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徐某某各项损失9771.96元;
三、驳回二原告何其华、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7.50元,由二被告秦翠某、廖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秦翠某、廖某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反而采取过激的行为到原告徐某某家中将其殴打致伤,该过错责任全在二被告。鉴于二被告秦翠某、廖某某已停止侵害,但还应向原告徐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徐某某的全部损失。
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二被告秦翠某、廖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徐某某赔礼道歉(其道歉方式以向原告徐某某交付书面信件方式为凭);
二、由二被告秦翠某、廖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徐某某各项损失9771.96元;
三、驳回二原告何其华、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7.50元,由二被告秦翠某、廖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蒋国栋

书记员:邱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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