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兵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营业本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5楼,
负责人:刘洪,经理。
原告何兵兵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营业本部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何兵兵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兵兵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兵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何兵兵负担。
审判员 万红卫
书记员:郑凯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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