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
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
唐玉某
张峰(黑龙江黑河爱辉区兴安法律服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
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峰,黑河市爱辉区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闻俊,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唐玉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双庆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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