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住。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民,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学广,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何某某、徐某某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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