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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枝江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枝江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公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曹经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枝江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以本案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进峰

书记员: 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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