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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陈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帆晴,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综合楼7-9层。
法定代表人:胡书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华珍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书记员:杨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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