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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武子,丹江口市大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习某某,男,1988年5月19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代志刚,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晓勤

书记员: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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