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剑娥,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代尤德,董事长。
原告何某某、石某某与被告三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何某某、石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某某、石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李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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