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石兰,上海高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王瑶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王玥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理人:肖云某(系被告王玥琳母亲),住同被告王玥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石兰,上海高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芬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卫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江东路XXX号。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肖云某、洪某某、王瑶琪、王玥琳、王芬芬、第三人徐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褚凤英
书记员:杨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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