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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方绪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傅金恩,黄石市黄石港胜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朝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金和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水桥、黄清芳,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方绪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沙窝乡走马村方家湾16号。
委托代理人刘英杰,黄石市黄石港区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方绪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方绪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0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 钧 助理审判员 陈 俊 人民陪审员 柯友广

书记员:叶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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