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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某
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胡英伟(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森,男,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英伟,男,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华

书记员:赵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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