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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王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
委托代理人:何子怡,女,系原告之女。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王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子怡、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与原告何某某之女何子怡系微商代理上下级关系。2016年5月份二被告因需进货资金周转困难,向何子怡提出借款,何子怡从其父亲处拿70000元钱借给了二被告,当时口头约定两个月还清。2016年7月份被告田某某在网络平台上购买重庆在时时彩,便让被告王某邀何子怡一起加入,何子怡给了王某50000元一起操作重庆时时彩。当初所借70000元到期后,何子怡向被告追要,王某问其要不要将70000元追加与投入的50000元一起理财,并按130000元(给利息10000元)给予分红,何子怡同意,二被告并承诺风险由其承担,此笔款项共计120000元(其中何子怡从何某某处借100000元)。后二被告陆续给付何子怡91200元(包括本金及分红)。截止到2016年10月13日重庆时时彩网络平台倒闭停止运营,在此之前何子怡曾提出撤回投资的所有钱,但二被告一直未能将钱撤回也未给付何子怡。后经双方核算,被告王某于2016年11月11日为原告何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证实从何某某借款85000元。出具借条后二被告又向原告还款25000元,至此尚欠原告何某某借款6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一张、原告之女何子怡与二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等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二被告与原告何某某之女何子怡共同从事微商,系业务合作朋友。双方对事务的处理都应相互坦诚。因其三人在从事业务合作的基础上通过何子怡共向原告何某某借款100000元,现三人的业务合作已经终止,后经核算共欠原告借款85000元,由被告王某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此借款后又偿还了25000元,尚欠原告何某某的60000元;因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重庆时时彩时所欠的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剩余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王某主张此笔钱是与何子怡的共同投资款,当庭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经本庭准许后庭下亦未补交相关证据,故对被告王某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被告王某、田某某承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刘 军

书记员:刘艳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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