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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张年生、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年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某。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瑞,系黄石市下陆区东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某某。

上诉人张年生、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故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张年生分别于1997年1月22日向何某某借款5000元和1997年1月25日向何某某借款20000元,其中1997年1月22日的5000元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何某某可以随时催告张年生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而1997年1月25日的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半年,很明显,该借款20000元因约定了还款时间,应先于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5000元到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故一审法院认定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出发,认定张年生已尽偿还的15000元是偿还第二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故张年生、陈某某提出第一、二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张年生与何某某之间的借款债权债务关系是发生在张年生与陈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张年生、陈某某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张年生个人债务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该笔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故张年生、陈某某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张年生、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柴 卓 审 判 员  乐 莉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吴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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