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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亚东诉刘某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何亚东
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高菊方
刘某某
刘某某
魏敏贞(河北石家庄元氏鸿宇法律服务所)

原告何亚东。
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菊方,系原告何亚东之母。
被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
委托代理人魏敏贞,石家庄市元氏鸿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何亚东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小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建民、高菊方、被告刘某某及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敏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何亚东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的纠纷属于民间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该法第九条  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骂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但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公安机关已受理,但尚未作出相应的处罚结论,故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告应申请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后,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原、被告之间的民事争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亚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何亚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何亚东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的纠纷属于民间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该法第九条  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骂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但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公安机关已受理,但尚未作出相应的处罚结论,故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告应申请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后,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原、被告之间的民事争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亚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何亚东。

审判长:杨小勇

书记员:王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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