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江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112000178386。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特*号。被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何某诉被告武汉江某商贸有限公司、何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何某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何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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