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之新
何颖
徐彬(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刘芳(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何之新。
委托代理人何颖,女,汉族,1987年生。
委托代理人徐彬,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芳,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之新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本金100000元,利息4641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本金及利息应予偿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 、第206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利息4641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0元、保全费124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本金100000元,利息4641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本金及利息应予偿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 、第206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利息4641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0元、保全费124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郑杰
审判员:庞树立
书记员: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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