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义生。
委托代理人胡志平,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义生诉被告李某、王某某民间借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义生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何义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义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1506元,保全费1198元,由何义生负担。
审判员 蒋怡念
书记员:田朝阳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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